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天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天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王*同志信访的回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泰来超市垫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黄**与天全县两路乡人民政府林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雅安市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喻**与芦山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拆迁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汉源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确认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汉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雪花与理县公安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王**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天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行政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裁定书
邹*与四川省公安厅交**公路三大队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明福诉汶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