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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天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天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天全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王*同志信访的回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泰来超市垫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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