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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起诉请求撤销西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案一审不予立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2月29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西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印发﹤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规划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西府发(2008)14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的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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