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岳县**品加工厂诉安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岳县周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岳县**品加工厂负责人陈**,被上诉人**督管理局诉讼代表人邹*、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协调,上诉人安岳县周礼镇仙灵丧葬品加工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申请载明:“因一审已经胜诉,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后,已经作出决定,继续上诉,已无实际意义,特申请撤回对安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岳县**品加工厂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葬品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