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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因对被告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服,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鲁**,被告云岩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于2014年12月1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云岩区政府提出申请4份,该申请写明:申请人作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9号楼房屋所有权人,为确认该区域房屋征收合法性,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区域的如下信息:房屋征收决定(包括征收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总体规划及其申报材料、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申报材料、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作为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9号居民,在该区域合法拥有房屋一套,为核实房屋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公开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告收到申请至今已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给予任何答复。原告对被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现请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立即公开原告房产所在区域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9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被告辩称

被告云岩区政府辩称,原告的诉请与当时申请不一致,当时原告申请的仅有征收决定。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在申请时都没有。原告邮寄给被告的文件无法看出是本案的申请材料,由于原告申请不明确,导致我们在信息公开中无法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是土地二级开发中的文件,而现尚处于土地一级开发阶段。新的法规出台后已不再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了。在原告房屋所在的征收范围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信息在我处不存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中华北路79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之女周**以自己的名义于2014年12月10日以u0026ldquo;云岩区人民政府u0026rdquo;为收件人向被告邮寄一份文件资料,件数为19件。原告称该文件资料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表、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的签名单等。原告经网上查询,该邮件于u0026ldquo;2014年12月11日上午10:02:18投递并签收,投递结果为本人收签收。u0026rdquo;庭审中,被告称未收到原告的邮件,故未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邮政快递单及网上查询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该信息是否存在、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作出答复。本案中,原告根据其生活需要向被告申请公开其所居住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应对该申请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是否存在给予原告相应答复,但被告至今一直未给原告相应答复。庭审中,被告称其未收到原告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根据原告提交的邮政快递单及查询回执,虽然邮件内容也未写明是原告申请材料的名称,但相关证据已证实被告收到该邮件,被告应提交其收到的该邮件材料用以证明其收到的并不是原告的申请材料。庭审中,被告并未提交其相关材料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提出其未收到原告申请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黄**要求公开u0026ldquo;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9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开的信息u0026rdquo;的申请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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