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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等10人起诉贵州省发改委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等十人因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法立字第4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黔发改交通(2013)897号《关于贵阳至黔西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的行为只是相关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过程中的一个内部行政审批行为,并未对上诉人钟**等十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之规定,上诉人钟**等十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钟**等十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钟**等十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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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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