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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诉贵阳市花溪区房屋征收局信息公开二审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封**因贵阳市花溪区房屋征收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封荣华于2014年12月30日死亡,其继承人陈**明确表示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更换当事人,参照最**法院法民(1990)8号批复的精神,本案应依法发回重审。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的继承人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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