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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行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行为一案,不服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4)花立字第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受理此案;2、确认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青岩镇人民政府停建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为:确认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的《青岩镇人民政府停建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0日对上诉人作出的《青岩镇人民政府停建通知书》,是对上诉人建房行政行为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程序环节,该停建通知书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王**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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