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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一案中,原告刘**因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纠纷已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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