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的决定一案中,原告刘**因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纠纷已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上诉人遵义市环境保护局与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遵义市**川区分局、遵义市环境监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行政赔偿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廖**诉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廖**诉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曾**、曾**行政其他诉讼不予受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邹**与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遵义市**有限公司与遵义**源局、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证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罗**、罗**、罗**、欧**不服仁怀市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周**与湄潭**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申**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