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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对管辖权存在异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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