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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云南**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下简称昆明国土局)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限公司(下简称宝**司)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该局昆国土呈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由被申请执行人宝**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4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0.41亩土地上的12栋钢架大棚、1栋二层钢混结构的高尔夫球练习场和其它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道路、硬化地面及生态美食城停车场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昆**土局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被申请执行人宝**司于2012年12月13日向昆明市**领导小组申请建设u0026ldquo;植物王国都市农庄u0026rdquo;项目;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该公司使用昆明市**道办事处小古城村集体土地,占地面积614亩;该项目土地通过土地流转和租用的方式取得,建设内容包括以山林、田园、湖泊、溪流、水库等自然景观为依托,以农、林、牧、渔等特色农业生产加工、经营为基础,以乡土文化、农作生产、农村生活为引线,集生产、加工、经营、观光、娱乐、运动、住宿、餐饮、购物等生产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农业企业,因所涉及的建设用地项目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已于2012年12月20日向该公司核发了《昆明市都市农庄》(农场)权益证书。宝**司u0026ldquo;植物王国都市农庄u0026rdquo;项目位于呈贡**办事处小古城社区和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自卫村、五腊村交界处,北临新螺蛳湾、南邻小王家营、东临老昆洛路、西邻彩云北路。该公司在前述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都市农庄的要求使用土地,而是以该项目为名未经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就进行非农建设。该公司于2012年11月建设的泛亚国际名花卉展示厅已改建为仓储;于2013年10月先后动工兴建了高尔夫球练习场、生态美食城及配套设施;于2014年2月将原来的部分温室大棚用地改建为花卉物流配送中心,非法占地总面积为143.26亩(其中占用基本农田78.32亩、占用林地、园地及设施农用地42.09亩、占用建设用地22.85亩)。被申请执行人宝**司前述项目建设存在以下违法情形:所建设的仓储、生态美食城及配套设施以及花卉物流配送中心所占土地120.41亩,不符合呈贡区2010-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高尔夫球练习场占地22.85亩(官渡区22.29亩、呈贡区0.56亩)虽符合官渡区和呈贡区2010-2020年土地利用总规划,但属于国家禁建项目(所占用22.85土地除草坪外未建设其他建筑物,已依法作出其他处罚而应从拆除违法总面积143.26亩的建筑物中扣除)。昆明**贡分局在其建设期间多次责令停止施工和整改,但该公司拒不停止施工。昆**土局据此认定宝**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并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昆国土呈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4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并按非法占用地基本农田52213.59平方米(合计78.32亩)处以每平方米3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566,407.7元、非法占用的其他土地43293.55平方米(合计64.94亩)处以每平米10元合计罚款432,935.5元,罚款总金额共计1,999,343.2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昆**土局提交的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告知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立案呈批表、执法人员询问笔录、土地违法案件会审意见表、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昆**土局出具的听证意见、呈**分局讯问及询问笔录、占地示意图照片、土地利用规划认定意见、更正通知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示意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上缴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相应材料、呈贡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宝**司签订的土地流转经营合同及相关材料、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宝**司缴纳罚款收据,以及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等证据材料,可有效证实前述违法占地建设的事实;同时,也可证实昆**土局在调查确认案件事实基础上,先后依法履行了认定评议、处罚和听证事项告知、依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罚并于2015年4月8日向宝**司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宝**司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昆明市政府复议审理于2015年7月27日以云昆政行复决字(2015)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昆**土局再次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等的法定义务的事实。此外,上述证据也可有效证明昆**土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过程步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宝**司于2015年7月17日缴纳了罚款人民币1,999,343.2元,但并未按昆**土局限定的履行期限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4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本院2015年9月15日送达非诉执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被申请执行人宝**司仍未履行前述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昆**土局的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所作出的昆国土呈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较为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适当,行政执法程序也无不妥。因此,昆**土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昆国土呈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合法性。本院受理本案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强制执行审查一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宝**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本院指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及举证,在前述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及履行催告后仍未按昆**土局履行催告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相应拆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u0026rdquo;、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和申**u0026rdquo;、第五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u0026rdquo;。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u0026rdquo;、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u0026ldquo;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u0026hellip;u0026hellip;;(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u0026rdquo;、第九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昆国土呈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处罚(由云南**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0.4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即具体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0.41亩土地上建设的12栋钢架大棚、1栋高尔夫球练习场二层钢混结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硬化地面,以及生态美食城停车场并恢复土地原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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