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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和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和不服绥江县人民法院(2015)绥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绥江县交通运输局2015年9月22日对其的书面答复内容违法的请求,该书面答复只是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的答复意见,并没有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u0026ldquo;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公民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给予其同等职工身份待遇并补偿其应当享有的改制安置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判令给予其养老待遇并补偿因延迟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养老待遇金的诉讼请求,周*和原系绥**公司长期临时工,单位改制时,单位工人的补偿金、养老保险待遇等补偿问题如何处理都有相关文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单位按照文件规定进行了补偿的,且该相关文件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并非针对个人,凡是符合条件的就由单位按照文件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上诉人周*和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周*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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