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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不服镇雄县人民法院(2015)镇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u0026rdquo;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雄县罗坎镇人民政府2002年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已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期限,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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