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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撤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文丽因撤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行登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u0026rdquo;第十二条则具体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巧家县白鹤滩人民政府制作的《关于文丽信访案件的答复意见书》,只是针对上诉人文丽的信访材料作出的答复意见,并没有对上诉人文丽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恰当,上诉人文丽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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