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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有限公司与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立即许可其预售安康市兴安东路15号中广国际项目商品房(商业)面积5750.44平方米一案中,被告以本案涉及的商铺预售许可和该项目利益分配存在民事纠纷,涉案双方均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已受理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已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汉滨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本案的审理。现原告安康市**有限公司以“希望早日解决民事纠纷,再行申请预售许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案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康**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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