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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石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彩诉被告石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前解除了对梁*彩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认为本案的行政诉讼现已无实际的必要,并表示不要求被告行政赔偿,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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