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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源局与周**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国土监字(2014)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周**未经批准,擅自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广货街组占地12.48平方米修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宁国土监字(2014)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周**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并于同日宣告。2014年9月11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周**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周**下发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周**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但执行人周**未履行。

本案在审查期间,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周**提出由于没有地方居住,才违法修建房屋,希望能补办手续。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处罚行为程序合法,要求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宁国土监字(2014)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周**宣告。于2014年9月11日才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周**,间隔31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处罚程序违法,依法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4)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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