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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及张**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即执行宁计生证字广(201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张**、张**二人均属再婚,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于2012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张**;又于2014年1月30日生育两个男孩(双胞胎),分别取名张**、张**,生育四胎5个小孩。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宁计生证字广(201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张**、张**社会抚养费94632元。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29日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张**、张**。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张**、张**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30日向张**、张**发出催告通知书,要求张**、张**自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但张**、张**未自动履行。

本案在审查期间,根据张**、张**的听证申请,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被执行人张**、张**认为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误,孩子只有4个,不是5个,广货街人均年收入不具有普遍性,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过高;征收决定书送达程序不合法,到现在都没有受到征收决定书,也没有收到催告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对张**、张**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是以被征收人所在地广货街镇的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886元为基数,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23658元,两人合计47316元,因第四胎是双胞胎,多生育两个子女,应按两倍计算,共计征收社会抚养费94632元。征收决定送达程序合法,由于张**、张**拒绝签收征收决定书和催告通知书,我们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时还邀请了村干部见证,送达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张**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两胎3个子女,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决定征收张**、张**社会抚养费94632元的宁计生证字广(201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该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前也进行了书面催告,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宁计生证字广(2014)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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