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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源局与汤**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国土监字(2014)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汤**在宁陕县广货街镇沙沟村瓦窑场处超占批准面积6.74平方米修建住房,同时堆放沙石等建筑材料非法占地42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宁国土监字(2014)6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汤**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户立即清理堆放的沙石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每平方米3元,合计人民币1260元。2、对非法超占6.74平方米住房处罚款人民币每平方米30元,合计人民币202.20元。并于2014年7月7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汤**,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汤**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汤**下发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汤**自动履行处罚决定,执行人汤**于2014年9月18日交纳了罚款人民币1462.20元,但未履行清理堆放的沙石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

本案在审查期间,向被执行人汤**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汤**未在规定期间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占批准面积6.74平方米修建住房,同时堆放沙石等建筑材料非法占地42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宁国土监字(2014)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前也进行了书面催告。书面催告后,执行人汤**仅交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清理堆放的沙石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作出宁国土监字(2014)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宁陕县国土资源局宁国土监字(2014)6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收取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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