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镇坪县水利局拒绝颁发采砂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