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文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和八十一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作出的陕安紫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事项为:拆除公路控制区距公路边缘五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处罚款贰万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在对文某某作出陕安紫路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文某某作出的陕安紫路罚(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紫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