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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诉被告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止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石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而本院作出(2015)石行初字第0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原告黄**要求追加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并同时告知原告黄**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本案的审理需以(2015)石行初字第00004-1号行政裁定的复议结果为依据,而该裁定尚在复议期限内。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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