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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汤小*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广武门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汤**撤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汤小龙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广武门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汤**撤销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汤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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