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汤小龙诉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广武门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汤**撤销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汤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崔**和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和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公安分局八里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和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公安分局八里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武诉兰州市公安局扣押财产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付*重与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付余重与榆中县规划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榆中县规划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窦**与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