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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公安分局八里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诉被告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八里窑派出所(以下简称“八里窑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2014年2月27日,原告因反映、申请其本人在清水营村的耕地、宅基地问题,遭到白*的殴打,随即拨打110报警。被告干警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后不作处理。原告反复向被告申诉,无果后又多次向七**安分局、兰州市公安局、甘**安厅申诉、控告,仍然无果。2015年9月20日,原告再度向被告以国内挂号信函及特快专递形式寄交“治安处理追诉书”,并亲自走访被告,被告依然不履行职责,不予处理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就其2014年2月27日的报案进行处理,并下发治安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此外,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一般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在受理之后的三十日内若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可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110报警,被告于当日接到报警后出警并开展调查。依照上述规定,原告应自2014年3月30日起的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直至2015年10月14日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就其此次报案作出处理,明显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虽原告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告提交了治安处理追诉书,但该行为并不能使得原告的起诉期限重新起算。综上,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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