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陈**、关**拒不履行天卫计征决字(2015)第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关**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87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天卫计征决字(2015)第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决定的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8740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