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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保玉兰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郭**、保玉兰拒不履行天卫计征决字(2015)第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保玉兰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823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天卫计征决字(2015)第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决定的被执行人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8239元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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