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陇南市武都区隆兴乡人民政府与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隆兴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8日作出的隆政计生征决(2015)第002号对被申请人李**、张**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隆兴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隆政计生征决(2015)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隆兴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隆政计生征决(2015)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武都区隆兴乡人民政府作出的隆政计生征决(2015)第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隆兴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