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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青海省信访局行政不作为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齐*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本案中,上诉人齐*以青海省信访局已受理其所诉事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是因青海省信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而提起的行政不作为之诉,现青海省信访局已接收了其复查申请,故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齐*撤回其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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