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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青海**源厅、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程**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书在概述其诉状时,与其实际诉状内容不符,其诉求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适用法律也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程海*对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2015)第4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释(2011)17号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同时,上诉人的起诉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即:(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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