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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有才诉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梁**以涉案的房屋系梁**受赠所得,但被告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被告已经给原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其已履行了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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