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梁**以涉案的房屋系梁**受赠所得,但被告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被告已经给原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其已履行了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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