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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与湟中**源局、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因其诉湟中县国土资源局、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湟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祁**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赵**,被上诉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商**、毛**,被上诉人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全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上诉人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祁**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祁*兴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祁双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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