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吨*、任**、任**、任**、许**与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任秀娥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吨*、任**、任**、任**、许**以已与第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吨*、任**、任**、任**、许*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吨*、任**、任**、任**、许**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任秀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吨*、任**、任**、任**、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