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4年4月14日做出的编号未2014-053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