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申请依法撤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11-2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依法撤销被告2014年4月14日做出的编号未2014-053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