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3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州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作出原政征补(2015)3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因旧城改造需要,根据2014年4月9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人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金城花园后面(东至西城路,南至金城花园小区后面,西至东海街,北至开城路,土地面积256亩)范围进行改造。本次征收部门为原州区**办公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被征收人周*名下有院落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住宅砖混平房建筑面积313.22平方米,砖木152.88平方米。经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房屋评估价461189元,附属物评估13448元,土地价值11340元,总补偿价值485977元。征收方案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现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已完成征收比例达90.8%以上。经征收人多次做工作,被征收人仍坚持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不能与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

为保证本次旧城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固原市人民政府《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征收人周*名下坐落于固原市金城花园后面居民点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及室内配套、装饰、附属设施及土地补偿费为485977元人民币。2、搬迁费按户籍人口计算,搬迁费标准每人80元(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安置条款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临时安置费按户籍人口计算,安置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一般过渡期为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上述土地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全部存储于宁夏**支行。

四、限被征收人周*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关于召开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项目入户宣传、摸底调查动员会议的通知》及《关于市区原州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土地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的公告》。证明对征收房屋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告的事实;

2、《召开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听证论证会议通知》及《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听证、评估机构选定会议程》。证明征收前召开听证会及选定评估机构的事实;

3、《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迁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上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证明对征收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公告的事实;

4、分户估价表。证明对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事实;

5、《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土地房屋征收情况说明》。证明已征收94%的事实;

6、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定《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原政发(2014)22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7、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固**(2014)42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8、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57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9、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1)58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10、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09)20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11、《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政征补(2015)31号)。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的事实;

12、送达回证。证明向原告送达《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事实。

原告周*诉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无事实依据,属违法作出。1、被告所称涉案房屋征收公告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但原告并未见到。如被告未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公告,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必然缺少事实依据。2、对原告涉案房屋作出评估的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并不是有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收人选择的。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3、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对原告涉案房屋的评估没有依法经行,违反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4、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原告房屋的补偿价过低,不具合法合理性。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3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原告周*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政征补(2015)31号)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的事实;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辩称,因旧城改造需要,根据2014年4月9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答辩人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公告中明确了房屋征收的范围及面积,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征收土地登记及办理补偿期限等,周*名下有院落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经宁夏力**询有限公司评估,总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为485977元,按征收方案规定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因在规定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协议,2015年2月13日答辩人做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答辩人在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前曾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听证、论证会议及旧城改造听证、评估机构选定会议,两次会议均有项目区住户代表参加,选定评估机构过程透明,行为合法。且《评估报告》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形成的,是公平合理的。并且多数被征收人接受该《评估报告》,征收率达到90.89%。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并未侵犯原告的选择权。综上,答辩人做出的原政征补(2015)31号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过程透明,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对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当中的会议通知,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没有证据证明这份通知送达给了各个部门,另外,这份通知是原州区**办公室发出的,但是该部门在本案当中的主体身份未经依法确认,在被告提供的补偿方案当中只作为房屋征收单位来出现的。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定部门是房屋征收部门,因此,征收办公室无权发布通知。对证据1入户调查的公告,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没有证据证明这份公告进行了公开发布,是张贴上墙、登报、还是上电视不得而知。另外,土地征收办公室没有权利而自行决定自己为调查登记单位,对证据1当中的调查动员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何时何地召开无法确认,何人参加无法确认,会议的内容无法确认,被告没有提供照片的原件予以核对。对证据2当中的会议通知,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首先。该通知没有证据证明通知了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其次,按照**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由被告组织实施而不是原州区土地征收办公室。第三,征收区域内的群众代表是如何选出的不得而知。第四,房地产评估公司尚未经过被征收人选择产生或经过依法投票、抽签、摇号产生,其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只能说明本案的评估公司早已经内定。对证据2当中的关于选定会议议程,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首先,没有部门盖章、没有人员签字无法证明来源和出处。其次,从会议的内容来看宁**房地产评估所未经被征收人选择、投票、抽签、摇号产生,它是如何介入本案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估价公司可以参与前期调查摸底,其身份不具有合法性。第三,会议议程直接确定了参会人员选定评估公司,这是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公司权利的违法操作。第四,从照片来看何时何地召开无法确认、何人参加无法确认、会议的内容无法确认。被告也没有提供照片的原件。对证据3的公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首先,该公告并没有通过张贴到墙、登报、上电视等方式予以公示,而原告无从得知。其次,该公告将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混在一起而令人困惑,公告里既涉及到集体土地、又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这样一个公告是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该公告并不是涉案征收决定公告,也没有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从法律上和本案没有任何关联。对证据4分户估价表合法性不予认可。首先,作出估价的评估公司并不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投票、抽签、摇号产生的。其次,分户的估价结果并没有公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5情况说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首先,被告提供的摸底调查动员会议通知当中被征收户约755户,在情况说明当中变成530户少了二百多户,前后不一致。其次,原州区**办公室对自己的工作作出说明等于是自己给自己作证,不具有合法有效的性质。第三该说明和本案没有关联。对证据6的请示合法性不予认可,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由被告报请固原市人民政府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九条、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五条都有明确规定。对证据7的批复合法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涉案的征收补偿方案经过了固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对证据8的合法性有异议,原告认为它与土地管理法相冲突。对证据9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它们规定的是对地上附着物成本价的补偿,而不是市场价。对证据10的质证意见与证据9的质证意见一致。对证据11的合法性不认可,详见辩论意见。对证据12的送达回证合法性不予认可,送达人员身份无法核实,没有出示执法工作证件。对以上12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也不予认可。

被告所举证据1、2、3能够证明被告对房屋征收入户摸底调查公告及举行了征收拆迁听证、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不能证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且原告对政府选定的评估机构程序合法性有异议。被告也未将此报告送达原告,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证据5不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6、7、8、9、10能够证明作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1、12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的事实及向原告进行了送达,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所举证据《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因旧城改造需要,依据2014年4月9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确定为2014年旧城改造重点项目。2014年4月25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迁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上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决定对金城花园后面(东至西城路,南至金城花园小区后面,西至东海街,北至开城路,土地面积256亩)范围进行改造。确定征收部门为原州区**办公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原告周*名下的院落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经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对原告的院落进行评估,房屋评估461189元,附属物评估13448元,土地价值11340元,总补偿价值485977元。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原告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2月13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做出了原政征补(2015)3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周*对决定不服,向固原**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原政征补原政征补(2015)3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固原市原州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宁夏力**询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拆迁户并公告,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从现有证据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宁夏力**询有限公司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3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3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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