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茹**不服原**民法院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原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原审起诉人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茹**于2014年9月份去泾源县泾河源政府要求其履行2014年9月6日泾**发(2007)93号文件第四项的内容时,被泾源县泾河源政府拒绝。上诉人已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其应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上诉人茹**2015年7月30日起诉,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故原裁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