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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18日平人社函(2015)11号《关于<张**同志工龄退休费医保的报告>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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