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3月18日平人社函(2015)11号《关于<张**同志工龄退休费医保的报告>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杨**与石嘴山**管理中心、第三人石嘴山**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涛与石嘴山**管理中心、第三人宁夏晟晏**济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平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孙*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夏维**任公司与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茹**与泾源**营村委会等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