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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石嘴山**管理中心、第三人石嘴山**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石嘴山**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出的《关于不予支付杨**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情况说明》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30日,原告杨**以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在第三人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后,即可向原告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及第三人石嘴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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