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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与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诉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以“因情事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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