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诉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尤**以“因情事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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