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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不服工资待遇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工资待遇核算一案,不服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石嘴山市公安局对上诉人工资不按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故意少调,是行政侵权行为,上诉人以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2015)石大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对本案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原人事部门和其所在单位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其调整工资,因该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依据行政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以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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