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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莲诉被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就涉案代书遗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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