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诉被告永宁县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许*文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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