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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银川**源局、金凤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程**上诉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本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清且结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6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行政协议,并且被上诉人与2012年底才将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远远没有超过法定起诉的期限,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上诉人认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有误,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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