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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少河与灵武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金少河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少河以庭外和解为由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金少河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金少河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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