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金少河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金少河以庭外和解为由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金少河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金少河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