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银川市**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要求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银川市**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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