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山诉被告银川市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不履行林木权属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殷*山以就其本人与宁夏**牧场的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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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银川**源局、金凤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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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银川市**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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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与房管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永宁**源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国平不服征地补偿、赔偿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郝**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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