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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银川**林业和葡萄产业局林木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山诉被告银川市西夏区林业和葡萄产业局不履行林木权属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殷*山以就其本人与宁夏**牧场的合同纠纷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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