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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国平不服征地补偿、赔偿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不服征地补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毛**上诉称,自2012年12月起,上诉人多次请求政府处理征地补偿、赔偿问题,后在2014年5月29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核决定书。除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外,再没有一个正确对待上诉人的请求,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给予损失补偿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改变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的行为也是行政行为。一审裁定中u0026ldquo;起诉人对之前的信访答复、复查行为不服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u0026rdquo;的观点错误。综上,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结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的诉状内容中涉及到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一概按每亩土地500元进行补偿及毛**持村委会证明要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赔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未予赔偿等多个行政行为,但毛**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明确要求法院判决哪个行政行为违法,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一审裁定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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