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平罗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上诉称,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7月违法拆除孙登山所有的农牧场房屋及单项设施而不予评估赔偿,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作为孙登山法定债权人和债务担保人的合法利益,上诉人以此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主张的权益无因果关系,其不是该行政行为相对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正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