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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石嘴山**管理中心、第三人石嘴山市天和铁合金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石嘴山**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出的《关于不予支付杨*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情况说明》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0月28日,原告杨*以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在第三人缴纳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后,即可向原告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及第三人石嘴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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