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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石嘴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惠公(刑)强戒决字(2015)第6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1月3日,原告赵*以其已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且经被疏导教育,自行反思认为吸毒行为危害健康、危害家庭,表示痛改前非、远离毒品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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