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惠平不服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行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常**所诉问题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参照《全国人民代**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规定,常**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行政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故依法裁定对常**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定遗漏被上诉人,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公开公正审查,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