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诉被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穆*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穆*负担另一半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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